<

关于规范经销商营销宣传并全面开展清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1-06-03作者:

关于规范经销商营销宣传并全面开展清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经销商:

为进一步规范各经销商营销宣传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我公司联合相关部门已全面开展规范营销宣传清查专项行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定制商、电商、新零售商、代理商、加盟商、团购商等各经销商及其关联公司、上游合作方、下游经销商、合作客户及各自员工。范围包括:

1.朋友圈、微信群、QQ群、短信、电子邮箱。

2.公众号、网站、网店、实体店、宣传册、物料、门店图文视频及已发布的各类户内、户外广告。

3.已发布的各类宣传报道和推广传播,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媒体、视频号等线上、线下任何渠道、任何形式。

二、清查标准

1.严禁在任何形式的营销宣传和推广传播中使用“季老”、“季克良”等字样用语及对应的肖像、参加活动的图片、语音、视频等明示或暗指与季克良先生的关联表示。

2.严禁在任何形式的营销宣传和推广传播中使用“XXX大师把关/指导/亲调/亲酿/巅峰巨作/力作/力荐/呕心沥血之作/匠心佳酿/小批量勾调”、“携手XX位专家”、“XX专家团”等容易使人产生混淆或联想的关联用语。

    3.严禁在任何形式的营销宣传和推广传播中使用未经当事人授权的肖像、讲话内容、活动图片、语音及视频。

4.严禁实施夸大/不实/抄袭/篡改、擅自/借用未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允许的宣传。

5.严禁刻意放大或截取部分产品图案、活动图像、语音视频等进行断章取义宣传。

6.严禁以我公司名义进行营销宣传和推广传播,或开展使外界易认为或误以为是我公司在进行的任何形式宣传、招商、推广传播。

7.严禁使用“第二大国企”、“两大国企之一”、“两大酱酒品牌之一”、“茅台镇XX平方公里”等字样、用语、标志。

8.严禁“未审先发”。产品设计图、效果图和其他图文及语音、视频,未经公司相关部门会审及法务律师审核,严禁在朋友圈、微信群、自媒体及其他媒体、各类网站、公众号、视频号等任何线上、线下渠道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发布、推广传播。

9.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

10.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合同中关于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条款及《贵州省仁怀市酱香酒酒业有限公司营销宣传和推广传播管理规范》中“3原则”、“7+10严禁”、“3禁用描述”及“62禁用词汇”。

三、各经销商要坚持定期、不定期全面自查,凡存在上述行为的,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消除一切不良影响。

四、自2021年6月5日起,凡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根据严重程度的不同,我公司将立即对当事经销商采取如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取消当事经销商资格、终止合作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2.扣除全部合同保证金。

3.造成严重影响的,当事经销商须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开道歉。

4.给相关权利主体造成损害的,公司将积极配合权利主体依法维权。

5.配合受侵权方进行相关肖像权、知识产权等维权法律追诉。导致我公司损失的,我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诉经济损失。

特此通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仁怀市酱香酒酒业有限公司

                      2021年6月3日


  • 仁怀酱香酒道馆

  • 仁怀市酒文化研究会

版权所有:贵州省仁怀市酱香酒酒业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仁怀市名酒大楼   备案号:黔ICP备18001329号-1 网站地图       
  • 技术支持: 贵州铭志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