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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1月1日起施行

2022-10-27作者: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对1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该规定旨在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加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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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得以修改,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合格备份样品能够合理再利用,且符合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可以不受上述保存时间限制。”将第二十七条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修改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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